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孙某某认为对门荆某某家安装的电子猫眼摄像头拍摄功能可能随时开启,并且荆某某家带有显示屏的智能门锁在其出门时会进行抓拍和存储,孙某某认为隐私被侵犯,故起诉要求拆除,并道歉。
法院认为,荆某某安装在门外的智能猫眼带有摄像功能,可对孙某某出入住宅的信息进行拍摄,另外,荆某某家智能门锁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可能会记录孙某某家人出入信息,侵害其隐私权。同时,法院指出,“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双方同住一层实属难得的缘分,应和睦相处。
最终,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为,要求荆某某关闭智能门锁的感应启动功能,并维持一审判决荆某某拆除智能猫眼设备等。